到底診斷書該怎麼寫才能快速申請到理賠呢?資深理賠人員教你怎麼寫診斷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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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診斷書寫上意外 傷害險就賠?

有保險網站稱:「病名一定要寫清楚, 最好不要寫「OO病」或「OO症」,保險公司會認定是疾病, 非意外而不理賠」!這樣就把理賠人員當作沒有價值的工作,因為理賠是高度專業的法律問題,這樣要求醫生對於理賠進度並無法得到助益。

病人主訴的內容通常記載在病歷而不是診斷證明書,因此理賠人員會再加上根據理賠調查經驗,再從診斷證明書的其他資訊判斷,決定是否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,以扭傷為例,其實只要在理賠申請書上寫明理由,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會理賠,不一定要寫「扭挫傷」。

 

2.  診斷一定要寫「手術」兩字 才能理賠手術?

現代醫療科技日新月異,手術不一定需要動刀、縫合等過程,內視鏡或是雷射刀也是手術範圍,因此保險公司賠不賠手術保險金,仍需回歸保單條款內容以及依照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」所列舉的手術,因此如果不是手術治療卻記載手術,例如只是外傷縫合,卻記載為外傷縫合「手術」,調病歷時確定是「處置」,保險公司還是不會理賠手術保險金。

 

3.先意外還是先疾病,診斷書一定要寫清楚因果關係?

到底是意外或疾病還是回歸到醫生在病歷的診斷,理賠人員不會僅從診斷書判斷,如果真的憑診斷書就能決定是否理賠,那實務上也就不會有尋求法院判決的機會。

因為意外險顧名思義就是保障因「意外事故」而造成的傷害,根據最高法院判決指出,意外傷害之界定,在有多數原因競合造成傷殘或死亡事故之情形時,應側重於「主力近因原則」,以是否為被保險人因罹犯疾病、細菌感染、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在原因以外之其他外來性、突發性 (偶然性) 、意外性 (不可預知性) 等因素作個案客觀之認定,並考量該非因被保險人本身已存在可得預料或查知之外在因素,是否為造成意外傷殘或死亡事故之主要有效而直接之原因 (即是否為其重要之最近因果關係) 而定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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